一、依據本府112年6月2日府教特字第1120150135號函(計達)續辦。
二、旨揭要點自112年8月1日修正實施,其中第六點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及國小附設幼兒園設有特教班1班以上,得設置特教組長1名,爰112學年度起本市國民中小學依據前開要點規定,得於輔導室另增設(外加)特殊教育組。
三、另本府106年6月2日府教小字第1060127215號函「桃園市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表」暨112年3月28日府教中字第1120078015號函「桃園市國民中學行政組織表」有關設有特殊教育班2班以上(含),輔導室得另增設特殊教育組之規定,自112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