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輔導處 - 輔導室公告 | 2022-04-25 | 點閱數: 233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特殊教育法第11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5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11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48351號函辦理。

二、旨案核定結果如下:

()  111學年度於北門國小、平興國小、祥安國小及仁和國小等4校設置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各1班;東門國小、南美國小及大成國小等3校設置學前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各1班。

()  112學年度於新明國小、復旦國小、桃園國小及山豐國小等4校增設學前集中式特教班各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