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輔導處 - 輔導室公告 | 2022-01-21 | 點閱數: 202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11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66075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來函重申學前特殊教育幼兒特殊教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以下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為必要文件,並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鑑定安置評估;另於每年安排重新評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身心障礙醫療相關文件始得提出鑑定,以免家長反複奔波,造成重複評估及醫療資源浪費情事。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已完成介接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兒童通報暨個案管理整合系統」及「婦幼健康整合管理系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資料,幼兒園可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依權限查閱已接受早療服務幼兒通報資料名單,或瀏覽兒童聯合評估報告書,請加強宣導利用,以簡化申請程序及檢具文件,避免醫療資源浪費及家長反複奔波之情事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