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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處 - 輔導室公告 | 2021-10-27 | 點閱數: 272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0月12日桃社兒字第1100086570號函辦理。
二、 為維護並保障兒少權益,兒權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略以,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略以,其兒少照片或影像、聲音等資訊亦屬個案資料。
三、 考量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發達,為維護兒少權益,並保障個案及家庭處遇保護,兒權法第69條亦揭櫫任何人不得於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兒少相關身分資訊。
四、 考量兒少保護案件涉及兒少及其家庭,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單位及人員應依兒權法規定恪守保密原則,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示相關兒少保護資訊(含影像、圖片、照片),倘有違反兒權法第66條、第69條之規定者,本府社會局將依兒權法第8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