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300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基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
| (一) | 調整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下限。 |
| (二) | 修正附則第5點,明定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自114年9月1日生效;藝術才能班外聘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下限自115年8月1日生效。 |
| 三、 | 教育部考量財政收支劃分法業於114年修正,有關補助地方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中低收入戶學生鐘點費差額一節,教育部將滾動檢討補助機制,與地方政府建立共識,逐步回歸地方以自有財源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