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679號函檢送之「研商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經費負擔方式會議紀錄」辦理。 |
| 二、 | 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併入事假計算,本局嗣後將配合修正相關法規 。 |
| 三、 | 為展現對教師心理健康維護之重視,有關教師身心調適假之課務代課鐘點費,114至115年度經費將由中央與各地方政府共同負擔,116年度起請各校納入預算編列。適用對象如下: |
| (一) | 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專聘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等人員。 |
| (二) | 經教育部補助有案之編制外增置代理教師。 |
| 四、 | 本案衍生相關代課鐘點費,請各校先由用人費項下支應,至核銷作業請依主計法規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俟中央補助經費核定後再另案核定撥付學校。至有關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請各校協助代課事宜,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