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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處 - 輔導室公告 | 2025-09-11 | 點閱數: 320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9月5日桃社障字第1140079042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 (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 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 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