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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學務處公告 | 2023-09-11 | 點閱數: 132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2年9月1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120035110號函辦理。
二、 本試辦計畫旨在營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平權之運動環境,並促進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讓身心障礙學生能與一般生共同享受體育課程樂趣,以有效推動適應體育,發展校園運動平權,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全人發展,進而從運動中增強健康、自信、獨立與人際關係。
三、 本試辦計畫重要資訊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一) 申請時間:請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檢具申請文件函報本局轉陳教育部體育署提出申請,並請將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10087197@mail.tycg.gov.tw)。
(二) 補助對象:
1、 校內有身心障礙學生,須依國民體育法第14條提供適應體育教學,或設有特殊教育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特殊教育班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2、 特殊教育法第25條所設立之特殊教育學校。
3、 具就讀於普通班仍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學生,且近三年曾參與教育部體育署各項推動適應體育計畫;依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所規劃,於體育課程中實施融合式適應體育;已於課程計畫納入適應體育內容;設有友善籃框籃球場等友善措施之學校,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 本案核定之補助計畫總額或部分金額涉及發包者,應於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前完成發包作業並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轉陳教育部體育署辦理請款;本案依計畫核定總額級距比率,按完成發包後金額辦理撥付。
(四) 本案未能於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檢附相關資料送本局轉陳教育部體育署辦理請款,致教育部體育署進行撤案者,核定補助經費將逕予註銷;如已發生權責者,相關經費請學校自籌支應。
(五) 本試辦計畫執行配合學校學年制運作,以於112學年度辦理為原則,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113年7月31日(星期三)前完成計畫執行。
(六) 本試辦計畫之補助比例,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辦理;經費編列、支用與核結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