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室 - 人事室公告 | 2019-12-31 | 點閱數: 370

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一、 為杜絕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之行為,以維護政府形象,保障交通安全,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處理原則所稱各機關,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機構、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本處理原則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中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人員。
本處理原則所稱酒後駕車,指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
汽車或機車之行為。
三、 各機關應對所屬公務人員加強宣導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及其
依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本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所應負之法
律責任,以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貫徹政府防制酒駕之決心。
四、 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
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
關職員獎懲規定,衡酌事實發生原因、情節、所生之危害及對政府形
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其建議懲處基準如附表。
五、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履行公務員服務法第五
條所定之誠實義務,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 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
六、 公務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各機關應列為當年度考績評定之重要依
據。
七、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有另定更為嚴格規範者,從其規定。
八、 各機關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有酒後駕車行為者,得參酌本處理原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