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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輔導處 - 輔導室公告 | 2022-12-14 | 點閱數: 21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61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60251號函辦理。

二、本案身心障礙疑似生判定方式及相關服務,說明如下:

(如因尚須觀察,但有特教服務需求,經本市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判為疑似生,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

1、學校應為其擬定疑似生服務計畫,並依據該生需求評估,提供其所需教學及輔導服務。

2、疑似生服務計畫內容可參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IEP應包含內容,就學生需求擇要擬訂。

3、該次申請鑑定障礙類別經鑑輔會決定為疑似生之期程以1學年為原則,到期前學校應協助學生重新申請鑑定。

(如因尚須觀察,但並無特教服務需求,則不建議判為疑似生,惟應視學生之實際情形及需求加註適當建議,學校以團隊合作方式追蹤學生情形。

(如因學生資料不齊而無法判定是否為特殊教育學生者,不建議採判定為疑似生之方式辦理,學校或學生應補正資料,並依補件資料為其鑑定,俾適當研判及提供合宜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