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及110年10月18日桃教小字第1100093738號函辦理。
二、依上文說明於例假日辦理或核定之教師專業研習,如屬學校指派參加者,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申請補休(得課務排代),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另鼓勵有興趣本研習課程之教師自由參加,則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自理),不另支給加班費。
四、倘有相關研習疑問請逕洽石門國小楊老師,電話:(03) 4711752#221。
五、檢附110學年度第一學期國小國語文領域召集人研習公文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