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 鼓勵學生多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公私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貳、獎勵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參、奬勵方式: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基礎級、初級:
1.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二)中級、中高級:
1.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整。
(三)高級、專業級:
1.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3,000 元整。
2.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3,000 元整。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3,000 元整。
二、通過中央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初級:
1.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二)中級:
1.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三)中高級:
1.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3,000 元整。
2.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3,000 元整。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及每名核發獎金 3,000 元整。
三、通過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 能力認證:
(一)初級:
1.國小: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二)中級:
1.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三)高級、薪傳級:
1.國小: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 1 紙。
2.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3.高中(職):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教育主 管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 限。
肆、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為申請前一年度通過本 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 請,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二、本計畫依規定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 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彙整獎勵清冊後,函報本府教育 局辦理。
三、以上敘獎及獎金請於申請當年度 3 月 10 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校應於申請當年度 3 月 30 日前內造具學生獎勵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 ,逾期不予受理。
四、通過同一語系之獎勵,擇優敘獎以一次敘獎為限,已申請其他機關獎勵 者不得重複申請。
伍、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