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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郭晸溢 - 教務處公告 | 2021-04-09 | 點閱數: 278
說明: 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辦理。

一、有關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相關原則(如附件二)中所指公務事務及公務環境,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原則如下:

(一)考量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公務事務主要指管理校務行政等相關事務,如 全校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之處理與利用等相關行為之 事務,以及處理其他依法令有保密義務之公務資料,如已核列為密等級以 上之公文、學生輔導資料、採購過程應予保密資料等。

(二)公務環境指處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其作業所需之資通訊 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及學校內部網路等。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資通系統除採向上集中管理,應落實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相關要求, 包含存取控制採最小權限原則,避免一般使用者取得非業務所必需資料。

三、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學校教職員辦理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 之公務事務,應使用學校配發之公務設備,不宜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含手 機)處理。

四、學校教職員使用個人手機,應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 員安全意識,以維資通安全,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五、有關行政院函請各公務機關(含公立學校)擴大盤點及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 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作業,調查管制範圍為公務資通訊產品,非私 人設備。 

六、針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涉公務及機敏業務範圍之公務事務,且確 有使用個人手機處理之必要者,可優先配發公務手機,並依公務用資通訊設 備採購流程辦理,經費需求納入上級機關資訊設備經費編列考量。

七、各學校應配合行政院所訂時程,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大陸廠 牌公務手機,大陸廠牌認定如有疑慮,可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及經濟部協 助。另公務使用手機廠牌之選擇,建議評估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提供學校採 購參考。

八、學校如有採用行動設備辦理公務事務之情形,應妥善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以 落實安全管理。

附件二、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

依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 號函,重申「各公務機關

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人資通訊設備原則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