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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21-01-16 | 點閱數: 296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01031日前申請。

二、申請原則:

()以各校支會為申請單位。

() 110年度同間學校以申請一次為限。

三、請將申請表以傳真方式送至本會審定(傳真後請電話確認),待排定時間後,再請支會學校至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登錄研習。

四、申請表上本會網站(teu.org.tw)之「文件下載區」→「法律研習申請表」→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