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經國防部核定身心障礙為一等、二等、三等,在撫卹期間內之退役榮軍之子女(以下簡稱身心障礙榮軍子女)。
(三)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給予半公費待遇。
詳細申請項目請參閱附件,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在115年9月28日(五)前送至教務處註冊組。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