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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20-06-01 | 點閱數: 277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22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73770號函辦理。
二、旨揭學分班規劃於本(109)年分北中南三區開設,課程共計6學分(分3階段暑假3學分、學期間2學分及寒假1學分)。為審慎推動本學分班,教育部規定以各縣市執行雙語課程之學校具雙語教學經驗之教師且符合下列招生對象資格者為優先:
(一)優先招收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學校在職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修畢課程核發雙語教師證。
(二)第二順位得招收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公立學校在職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惟修畢課程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2年8月31日前)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始得核發雙語教師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