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114年10月31日府文秘字第1140316002號函暨文化部114年10月30日文工字第11420469962號函辦理。 |
| 二、 | 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充分社會參與及近用資訊權益,衛生福利部訂定「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請貴校辦理藝文活動時,妥予運用附錄6「各級機關辦理各項活動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檢核表」檢核改善,以提供無障礙藝文消費環境。 |
| 三、 | 文化部辦理年度地方政府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考核作業,業將「辦理所轄藝文場館無障礙設施及服務之自我檢核情形」納為考核項目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