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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20-04-30 | 點閱數: 320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國教院)商借教師協助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相關業務推薦申請延長收件至109年5月8日

本案相關資訊摘述如下(詳如附件):
(一)人數:國民小學教師,合計共1名。
(二)期程: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三)專長:熟悉中小學課程與教學,具有以下研發經驗之足資證明者: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
2、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
3、具備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
4、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
5、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
6、為國教院合作學校或國教署前導學校之教師;
7、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
四、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於109年5月8日前擇優推薦教師人選並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商借教師推薦表」後函送國教院,後續將由該院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組成小組進行審查遴選。
五、檢附國教院商借教師至本院服務需求說明(含商借教師推薦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