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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總務處 - 總務處公告 | 2020-04-09 | 點閱數: 36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3月27日府教秘字第1090072815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倘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勞動部承辦人劉小姐,電話:02-8590-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