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引
公告 2024-07-06 · 輔導處 · 輔導室公告 · 點閱數:11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1879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112年「特殊教育法」修正,教育部於113年4月29日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重點包括:「鑑定對象納入幼兒」、「放寬視覺障礙鑑定基準」、「聽覺障礙納入單側聽損」、「重新評估以跨教育階段為原則」及「加強雙殊學生之鑑定」,並自114年8月1日施行。
三、於上開法令施行前,貴校得參酌本府113年5月29日府教特字第1130147596號函修正公告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引」,提供單側聽損學生相關支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