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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疑義一案。
2021-10-14 · 人事室 · 人事室公告 · 點閱數:278
1) 376735100E_1100091542_ATTACH1.pdf
2) 376735100E_1100091542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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