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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一案。
2021-08-23 · 人事室 · 人事室公告 · 點閱數:368
1) 376735100E_1100072749_ATTACH1.pdf
2) 376735100E_1100072749_pri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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