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釋「市立國民小學非編制內教師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一案
2025-08-13 ·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點閱數:359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7月15日臺教社(一)字第1140074209號函辦理。 |
| 二、 |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2條規定:「學校自辦者,得由校長就校內教師派兼之或聘請合格人員擔任之,並應於開課前報委託學校備查。」另本辦法第23條規定略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 (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
| (二) |
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
| (三) |
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 (四) |
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
| (五)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180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
| 三、 |
承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係以不同管道進用,應先予釐清其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進用依據及資格,如屬前開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相關勞動條件自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倘有疑義,仍請依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