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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件 |
請傳 縣(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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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非性侵害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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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類型:□婚姻/離婚/同居關係暴力 □兒少保護 □老人虐待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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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單位 |
□醫院□診所□衛生(所/局;心理衛生中心)□警政□社政□教育□司法□一一三□防治中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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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員 |
□醫護人員 □警察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司法人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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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受理單位是否需回覆通報單位:□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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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稱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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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通報時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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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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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別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 泰國□越南□柬埔寨□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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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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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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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宅: 公: 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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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聯絡人: 電話: 與受保護(被害)人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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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別 |
□男□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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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別 |
□大陸籍 □港澳籍 □外國籍(□泰國□印尼□菲律賓£ 泰國□越南□柬埔寨□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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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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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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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宅: 公: 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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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聯絡之親友: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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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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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事件(婚姻/離婚/同居/老人/其他) |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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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報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詳閱背面,請勾選)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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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二、通報單位應主動確認受理單位是否收到通報,通報單位須自存乙份。 三、通報時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露或公開。 | |||||||||||
(背面)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一)第26條第1項第2款: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第28條第1項:
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第30條: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1款:遺棄。
第2款:身心虐待。
第3款:利用其從事有害健康等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第4款:利用身心障礙或畸形兒童供人參觀。
第5款:利用其行乞。
第6款:剝奪或妨礙其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第7款:強迫其婚嫁。
第8款:拐騙、綁架、買賣、質押,或以其為擔保之行為。
第9款: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其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10款:供應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
第11款:利用其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2款: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其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影片、光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第13款:帶領或誘使其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第14款:其他利用其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第36條第1項: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者:
第1款: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第2款: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但未就醫者。
第3款:遭遺棄、虐待、押賣,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
第4款: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